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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彰顯 代價又是什麼?

日前媒體報導,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花蓮中城國小林姓教師因學童未按時交作業,以鋁棍連續兩天體罰學生,人本協助家長提告,花蓮高分院在上個月二十九日判決校方應在學校網站登載道歉聲明至民國一百年六月止,創司法史上罕見案例。去年八月甫上任的中城國小校長指出,本案纏訟三個寒暑,大家身心俱疲。  從這則新聞裡,幾個社會面向很值得國人省思:  首先,受體罰的學生雖然得到了賠償及道歉,但對他/她而言,在如此公然的訴訟及媒體批露之下仍然是件極嚴重的傷害,或許這位同學的心裡根本就不希望是如此的結果。此外在這纏訟的三年當中,家長、老師及學校,同樣也都經過漫長的痛苦的心理煎熬;學校更是無辜,因為一位老師不當的疏誤行為而聲譽受損,對其他全體非當事者的師生而言也都同樣尷尬,尤其是那分道歉必須持續到民國一百年六月。  如此的結果,正義真的彰顯了嗎?在那位同學身上?或者家長身上?是學校?或其他該校無辜的師生?這樣的結果,我們給全國的同學,也就是我們的孩子,甚至全體國人又做了一個如何的示範呢?興訟爭取自己的權利?那社會的和諧,國人彼此的互相諒解以解決問題的誠與禮的社會最根本的價值又在那裡?這些恐怕都不是一紙經過了三年的時間才出爐的法院判決所能彰顯實現的。  其次,我們應該思考除了訴訟之外,我們是不是有更好的其他方法來解決這樣的事件?  美國聯邦法院有高達九二%的民事案件是透過ADR(最妥適的衝突解決方法)解決。也就是當衝突或紛爭發生時,當事人會先選擇ADR程序中一種最好最妥適的,對所有當事人都好的衝突解決機制來解決他們的問題。當問題被送進法院時,法院也會透過ADR的機制過濾協助當事人選擇ADR中一種最適合的衝突解決程序。而美國的行政機關也都有ADR的建置協助國人解決各種衝突,以和諧社會並減少當事人的時間、精神與金錢花費,更疏減訟源,節約資源。  在我們社會裡,國人對衝突解決的方式通常是採取比較對立的態度,加上衝突解決的領域學門各不為國人所重視,故而在解決衝突時,常會撕裂許多社會的根本價值以達目的。以花蓮縣中城國小的案子為例,在ADR程序中可以選擇調解來處理,調解人可以協助雙方彼此傾聽,了解心聲,進而互相諒解,承認錯誤、道歉或做其他的彌補措置。當事人關於解決其紛爭可以做的彌補內容,比法院的判決內容要彈性得多,其結果將會是一個多贏的局面,傷害也不致於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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