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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改變並慎選衝突的解決方法

你的選擇決定自己的結果~洞若觀火的你應改變並慎選衝突的解決方法

美國人類學者William Ury,在述說他轉行為調解人的過程中這樣寫道:「不論人與人、團體與團體或者是兩個國家之間,每當有重大的意見不一致時,人類便會掉入一個毀滅的深淵。這種情況極有可能讓人類成為瀕臨絕種的動物」。這個問題讓William Ury思考探索著「如何可以令人類在有重大的意見分歧時,仍然可以彼此和樂攜手向前?」,因此他變身成為調解人,投身成為和平的調解工作者,以便學習實際上可以解決人類衝突的方法。他認為對人類而言解決衝突最重大的挑戰便是「我們應該如何改變家庭、工作場域、社區、社會、國家及世界間衝突的本質」,而這個改變便是「創造一個當人類有重大的意見分歧時,彼此仍然可以基於共同的利益與共存的原則來解決雙方間的紛爭的衝突解決方法,而不是以對立的、甚至是強暴脅迫的手段來解決」。

當衝突發生時,人們通常會帶著憤怒的情緒,所以會以對立的態度使用對立的方法來解決與別人的紛爭,此種非共利共存的對立方法極具破壞性,往往會令衝突升高;因此在情緒之外我們更應該冷靜審慎思考「衝突可能為我們帶來改變與成長的機會,不僅是執業律師被期待應該為當事人將此種機會發揮到極致,我們每個人更應該把握衝突來臨時的這種改變與成長的轉機,以符合自身與社會的最佳利益」。研究顯示「婚姻最重要的成功因素之一便是可以和諧化解夫妻間彼此衝突的能力」。解決衝突方法的錯誤,我們將會因之而付出極大的代價。所以慎選解決衝突的方法除可以為家庭、工作場域、社區、社會、國家及世界帶來和諧與和平之外,更是符合當事人的自身利益。

長久以來國人對於維護法律權益的紛爭一向慣以法庭對立的訴訟程序來解決。然而對立的法庭程序也就是通稱的訴訟,對當事人而言通常都不是最好的衝突解決方法,我們華人的老祖宗早已給了子孫們一句相當珍貴的名言,那就是「訟終則凶」。美國將此名言更奉為圭臬,三十年前即由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Warren E. Burger邀請哈佛大學教授Frank E.A. Sander在龐德會議上,就法院、當事人以及律師們該如何解決衝突提出解決之道,將最妥適的衝突解決方法注入法學領域。目前台灣的法律體制雖然距離美國的ADR最妥適的衝突解決方法完整系統尚屬極其遙遠,但在台灣除了訴訟一途之外,在體制內國人至少也有其他兩種可以選擇的衝突解決程序,即調解與仲裁,該兩種程序也都是屬於美國法體系上的所謂ADR程序的其中之一。

國人之所以必須改變與慎選衝突的解決方法,其原因除了上述法庭訴訟對立性高、破壞彼此的友誼與關係、費錢耗時、毫無私秘可言之外,(當然不是每種案件都適合利用訴訟以外的衝突解決方法,有些案件是必須利用法庭的訴訟才能解決),當事人基於ADR最妥適衝突解決機制,自行選擇的最妥適的紛爭解決程序方法有下述的多種利益。

1. 對衝突的解決程序可以掌控

當衝突解決的程序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方法時,當事人便可以管控衝突解決的方式,可以自主決定何時、何地、或如何進行衝突的解決程序,可以選擇認為對自己案情最了解適當的衝突解決裁判者。

2. 更快速的解決衝突

當事人基於最妥適衝突解決機制自行選擇最妥適的紛爭解決程序方法,其時間都比法庭的訴訟程序要來快很多,程序的步調也都可以由當事者自主的安排,即令有不依約配合的當事人,ADR 程序仍然可以設計讓頑固的當事人履約,完全異於法院僵硬的時間程序。

3. 費用的節約

由於時間快速,所以當事人必須支出的律師費,及法庭訴訟中所必須履行的證據調查如鑑定等費用必然相對的降低,而是否有調查的必要也都可以由當事者自主安排,如此花費將更為降低。

4. 可以保有私秘性

法庭的審理程序原則是必須公開行之,既然公開則當事人間紛爭的所有資訊必然可以為大眾取得,當事人原本不希望為外人道的訊息將難以遮掩。

5. 維持良好的關係

法庭的對立會令原本小小的衝突擴大為嚴重的裂痕,許多希望可以繼續維持良好關係的紛爭是最不適合利用訴訟程序來解決的。比如有長期生意往來的事業夥伴。

6. 解決的結果較富彈性

法院的判決對於當事人的請求有一定的限制要求,一旦當事人的請求超出此等限制要求,縱使當事人的請求有理法院亦不能准許, 而當事人如果選擇法院訴訟程序以外的衝突解決程序,當事人即可依照彼此溝通所達成的協議來履行衝突解決的結果。

7. 圓滿的終局

由於使用最妥適的衝突解決方法的雙方當事人都親身投入參與衝突解決程序的設計規劃,並取得共識的合意。一旦取得最終的結局結果必然是屬於雙方心甘情願的結果,所以對於最終結果的履行將會更有意願,不會像法院判決的結果很難令雙方都滿意,所以履行意願必然也較低,甚至常須再有一道執行的法院程序,時間更長當事人的耗費也更大。

以上都是調解的益處。

我們對任何事故的反應都可能改變一個人的一生,甚至是更多人的命運,何況是當人們彼此間衝突發生時,解決衝突方法的決定更可能改變更多人的命運或為當事人帶來更多的轉機或災難,有智慧的台灣國人改變自己、改變我們的社會,給自己帶來轉機也給國家帶來和諧的新希望,就從現在改變並慎選衝突的解決方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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